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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21-09-01 08:49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由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生注册姓名应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实的录取登记表为准,学生在前一学历教育阶段结束后至毕业离校前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如确有特殊情况,须向教务处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民个人信息变更佐证材料。学籍注册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第三条 已被学院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县级征兵办汇总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院招生部门。招生部门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新生保管。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院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按学院规定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两周内向学院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随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果原专业仍继续招生,则编入原专业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招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编入原专业大类的其他专业学习。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注册日期到学院财务处缴纳年度学费,同时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学期开学的三周内分别向教务处和学生处报告学生到校情况,并附上请假、无故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教务处将会同学生处公布自动退学名单,同时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院学生电子注册信息通过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进行集中注册处理,报省教育厅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学籍注册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第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按时向学院递交复学申请,或未经学院批准而复学者,以及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注册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分绩点制,具体情况按《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相应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科目,教务处在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内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在其完成基本修业年限后,一定时期内由本人申请,学院统一安排重修或补考合格后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学院目前的专业学科状况和办学条件,学生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此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

(一)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适当调整时;

(二)因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不适宜留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应该转专业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三)欲转入原专业大类以外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个人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申述转专业的理由,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属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需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转专业的学生遇有已修过课程,凡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分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院一般不办理转学,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提出转学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需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函件(一式三份)和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学院出具同意转出的函件,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回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必须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出具同意转入的函件并按转学程序办理。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此类转学由学生本人负责办理,学院协助出具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五)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连续休息治疗,一学期内因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学生因其他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未满十八周岁者需经家长签字同意,并提供有关证明(有委培单位的须征得原单位同意)。因病休学者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经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同时休学学生须于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自行在教学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模块发起休学学籍异动申请并报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学管理系统内对学籍、选课、成绩等环节进行数据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休学一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读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休学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同时复学学生须于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自行在教学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模块发起休学学籍异动申请并报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学管理系统内对学籍、选课、成绩等环节进行数据处理。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校住宿,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期间医疗费自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没有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需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由地方武装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足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书面材料,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同时参军学生须于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自行在教学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模块发起保留学籍学籍异动申请并报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学管理系统内对学籍、选课、成绩等环节进行数据处理。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退役后两年内为止。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参见《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无法达到复学标准的;

(四)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经学校说服教育无效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九)每学年开学注册时,无故逾期两周不缴纳学费的;

按本条规定原因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按上级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申请退学的学生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同时退学学生须于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自行在教学管理系统学籍管理模块发起退学学籍异动申请并报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教学管理系统内对学籍、选课、成绩等环节进行数据处理。

(二)退学学生须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情况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一份;退学学生凭此证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学生户籍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须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诸多方面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具体情况按《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

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按学院相关规定,可持结业证书到学院教务处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发给由学院统一印制的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及无学籍者,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已发放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信息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若再次遗失不能补办。毕业证明书的办理程序:需本人到学院教务处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由学院核实后按山东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的时间办理,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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